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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岁男孩残忍杀害一对母女警方不予立案国家最高领导人作出指示

2024-03-23 13:29来源:互联网 点击:94次

  据澎湃新闻报道:2月26日,广东清远市阳山县的陈女士8岁的侄女陈果(化名)在公园的厕所内被一名13岁的男孩陈某某性侵。事发当天,陈果的父母报警。

  3月18日,派出所民警告知陈果家属,由于陈某某不满14周岁,无法追究其刑责,故对此案不予立案。

  阳山县公安局作出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显示,陈果的家属提出控告陈果被强奸一案,阳山县公安局经审查认为符合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故决定不予立案。

  3月19日,陈某某又回校上课了。陈某某的一位任课老师表示,陈某某是一个“问题学生”,有喝酒、抽烟、旷课、欺凌等行为,“七年级的时候就全校有名了”,平时班上有同学投诉他,老师也拿他没办法。

  陈女士提供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显示,陈果的家属提出控告陈果被强奸一案,阳山县公安局经审查认为符合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那对这些杀人的恶魔,真的是没有办法的吗?也不完全是。在曾经的社会主义国家苏联,也发生过类似的案件。

  1964年1月27日,一个叫阿尔卡季·尼兰德15岁的少年,他以上门送邮件为理由,进入了一个母子二人居住的公寓。

  进入房间后,他拿出藏在邮包里的斧头,对着这位母亲连砍了17下,将她活活砍死。紧接着,又活活砍死了这位母亲3岁的孩子。

  接下来,尼兰德把血肉模糊的母亲尸体摆了好几个姿势,用偷来的照相机拍下照片,他认为这样的照片非常的稀有和刺激,可以在外边卖个好价钱。

  警方三天后就在一个火车站抓住了尼兰德。但尼兰德既不害怕,也不在乎。他告诉警方,自己未成年,可以免于死刑。

  根据当时苏联的俄罗斯联邦刑法,18岁以下的人不能被判处死刑。也就是说,当时的苏联法律拿尼兰德是没办法的。

  的确,如果尼兰德是一个年满18岁的人,他如果知道自己杀人要偿命,就不会这么大摇大摆毫不在乎,自然也不会这么快就被警方抓住。

  该案件在苏联引发了公众广泛的愤怒,许多民众组织了集会和会议,要求将这个恶魔小孩判处死刑。很多名人也在报纸上发表文章,要求枪毙尼兰德。

  当时正忙于和美国争霸的苏联最高领导人赫鲁晓夫得知了这个案件,非常愤怒。他亲自下令,要求处死尼兰德。

  1964年2月17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通过了一项裁决,允许对年轻人判处死刑,为处死尼兰德提供了法律依据。苏联法院随即以这个案件“特别残忍、冷血”,破例判处尼兰德死刑。

  尼兰德彻底害怕了,他请求法院对他宽大处理,但是法院予以拒绝。自此之后,尼兰德每天都活在恐慌里,每天都歇斯底里地撞击牢房门,大喊“我不想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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