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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茌平地铁十四号线还要多久才能通车?希望回复的清楚一点!

2023-01-18 20:01来源:互联网 点击:94次

  罪犯包某系90后,内蒙古科右前旗人,暂住呼和浩特市,因经济拮据,提议到其位于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的KTV盗窃,同案人董某(已判刑)同意,并购买了两把尖刀,2017年4月29日4时许,二人在KTV一楼前台窃取现金4802元,为逃避抓捕,二人预谋杀害司机劫车逃跑,同日12时许,二人租乘李某(殁年32岁)驾驶的蒙A号牌小车(价值3.2万元)出逃,当车行驶至呼和浩特市一路段时,二人借机让李某停车,包某持刀划割李某颈部,董某持刀捅刺李某胸部,恐李某不死,包某又捅刺李某后腰部,导致李某死亡,二人行凶时手部均受伤,无法驾驶车辆,遂拿走李某的手机(价值300元)和现金200余元,弃车逃逸。

  2017年6月3日,包某被逮捕,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抢劫罪,盗窃罪,向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3月29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包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包某提出上诉!

  2019年9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院核准。

  2020年3月31日,最高院经复核后核准了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包某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最高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包某结伙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又构成抢劫罪,应依法予以并罚。包某抢劫致人死亡,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情节、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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