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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宗地铁20号线未来多久可以建?必须得了解!

2022-12-21 07:52来源:互联网 点击:94次

  对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实施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分别以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抢夺罪等定罪处罚。

  2021年9月份,犯罪嫌疑人胡某在某省某市,受雇于某网络赌博平台,从事充值上分、提现下分、流程指引服务。其间,胡某将其两张银行卡提供给赌博平台使用,用于平台收取赌资,每月收取好处费,后赌博平台被依法查处。

  2022年7月,胡某被抓获归案。公诉人员对于胡某受雇赌博平台,涉嫌开设赌场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但对其取款16万元用于挥霍的行为该如何定性,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胡某的行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理由是胡某将银行卡交付给赌博平台使用后,应该明知转进卡里的16万元是犯罪所得,但是仍然采取在银行挂失取现等方式,对16万元现金进行了掩饰和隐瞒,应该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胡某的行为涉嫌侵占罪。理由是,虽然胡某将其银行卡和密码交给赌博平台使用,但胡某依然是其银行卡的合法所有人,对其卡内的款项具有合法占有、保存和管理的权利,符合代为保管的特征。胡某将保管的钱财通过挂失银行卡占有,数额巨大又不退还,其行为符合侵占罪特征。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案中胡某对赌博平台使用其银行卡的用途是清楚的,就是收取赌资,其本人也从中获利,其主观符合明知的条件。但是客观上其将本属于赌博平台的赌资取出后,全部用于个人挥霍,不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构成的客观要件,无法认定被告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从而构成的犯罪。所谓“代为保管”是指受他人委托或者基于某种事实而成立的对他人财物暂时的管理、持有。本案中事实上的资金所有人实际是赌博平台,胡某只是形式意义上的资金所有人。赌博平台与胡某之间既没有法律上的委托保管关系,也没有形成事实上的保管关系,只是借用了胡某的银行账户而已,胡某的行为不符合侵占罪“代为保管”的条件。胡某本人持银行卡,但是赌博平台并没有让胡某代为保管存款的意思,赌博平台仍然控制银行卡内资金。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对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实施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分别以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抢夺罪等定罪处罚。”即犯罪分子不法占有的财物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胡某将银行卡交付赌博平台以后,其本人虽然对两张银行卡实际控制,但是对卡内的赌资当然不具有所有权。其明知银行卡内钱款是赌博平台财产,仍然挂失银行卡取现,完成了对16万元现金的占有,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故本案应以开设赌场罪和盗窃罪对赵某数罪并罚。

  2022年12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对胡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以盗窃罪对胡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数罪并罚判处胡某有期徒刑六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七万元。被告人表示认罪认罚,没有提出上诉。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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